一名男子在一栋大楼内坠楼身亡,家属认为物业未尽到安全责任,遂对其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65万余元。近日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,维持原判,驳回上诉。此案最初审理时,法院已驳回家属的诉求。
根据裁判文书,2023年6月19日,曹某在某大厦坠楼,警方排除刑事案件,确认其死因系高坠,并有抑郁症病史。监控及现场勘查显示,顶楼出户门锁闭,曹某在27楼北侧楼梯翻窗至户外空调设备架上,该架子栏杆高度超过1.2米,紧接着发生坠落。其背包内发现就医记录,表明事发当天曹某获得了七天的病假。
曹某的家属随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,共计65万余元。一审法院认为,安全保障责任应遵循过错原则,因曹某坠楼死亡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,且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,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,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。
家属对此判决不满,提出上诉,认为物业管理方未设置安全装置,导致曹某能够轻易翻越窗户,未尽安全保障责任。他们指出,曹某因工作压力引发抑郁,若大厦有门禁系统,可能会减少其自伤意图。
在审理过程中,上海一中院认定一审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误。法院强调,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,而非无限制,并需与具体场所性质和管理者能力相适应。案件中未发现物业公司存在应追责的过错,因此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了家属的上诉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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